重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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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離婚率越來越高,很多人都做不到好聚好散,都會牽扯到一定的利益。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建議在民法典草案規定中增加“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內容。因此有關“離婚過錯方該分財產嗎”?的話題引起大家關注,那應該還是不應該呢?
一、離婚過錯方該分財產嗎?
黎霞稱,司法實踐中,離婚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難以彌補其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傷害,也導致對過錯方的懲罰過低,不利于遏制此種嚴重妨礙家庭穩定的行為。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六項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其中第六個原則就是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即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但說實話,這個錯怎么定,由誰來定,是個問題。一場婚姻的崩潰,一定是長期積累的情緒爆發,也是兩個人立場對立或者溝通上產生了障礙。
二、離婚過錯方應該分財產還是不應該分財產有關專家回答如下:
@葉桃之:這個問題不應該一拳定音。
感情這件事并無固定之說,婚姻約束的是兩個人的行為,無法把控的是感情的發展。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相信走進婚姻的目的都是為了成就更好的彼此。
一段婚姻出現問題,夫妻雙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離婚也是雙方最終協商的結果。
不能把責任都推給任何一方,除非一方一開始就抱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離婚時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配,要從導致婚姻出現問題的原因來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完全剝奪過錯方分配財產的權利。
現行《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出現上述情況,就需要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收集過錯方的有效證據,為自己爭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倘若是夫妻兩人因為個人感情原因,婚姻無法存續,在財產劃分上還是根據兩人的具體協商來進行操作。
@九霄心理:正如人大代表建議,離婚過錯方應該少分甚至不分財產,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失賠償。
不要反感為什么把婚姻搞得這么功利,所有的規則都是來限制惡的。在人們潛意識里,總是會有許多本能的惡念,如果沒有現行的規則加以約束,那么就會滋生人們的惡念。
有少數人結婚,目的是謀圖對方的家產,等他們結婚后隨便找個理由離婚,然后分得財產。他們繼續尋找下一個獵物,結婚-離婚-分財產。如果沒有規則的約束,那么這很快會形成一條產業鏈。
法學的精神不是判定你是好人還是壞人,而是判定你的行為是好的還是壞的。所以規則的制定,一定是把人的行為最壞的可能性全部約束起來。心理學同理,人們潛意識里的本能想法,一旦失去約束,就會引發重大問題。
因此,這一建議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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