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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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上海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除學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民辦中小學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原則上調價間隔不得少于2年。該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辦法》明確,民辦中小學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服務的,可收取學費;為在校學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為學生提供確有必要的代辦服務的,可收取代辦服務性收費。除學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民辦中小學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民辦中小學收費堅持公益屬性,實行分類收費管理。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營利性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辦法》提出,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學校發展規劃、政府投入、教育教學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市場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總體穩定,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調價間隔不得少于2年。
《辦法》強調,民辦中小學按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對2年內發生過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民辦中小學,區人民政府應不予批準當前年度學費或住宿費調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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